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8日 点击数: 10797 次有效性: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7年7月31日-8月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7月31日-8月4日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9月7日-2017年9月1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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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8月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廊坊永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廊坊文安小务40兆瓦农光互补项目(一期工程20兆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廊环管【2017】8号 |
2 | 三河瑞延塔金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廊环管【201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