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0日 点击数: 3847 次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6年9月1日-9月30日作出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9月1日-30日对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10月10日-2016年10月1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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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廊坊天亘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X射线探伤室内无损检测应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廊环辐验【2016】2号 |
2016年9月28日 |
2 |
香河众旺木业有限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 |
廊环辐验【2016】3号 |
201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