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2日 点击数: 4134 次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核与辐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28日我局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5年3月2日-2015年3月8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6-2027296
传 真:0316-2027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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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065000
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霸州市大唐钢木家具有限公司冷轧钢板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
廊环辐【2015】5号 |
2015.02.06 |
2 |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霸州市万路建材公司第一分公司冷轧钢板测厚放射性同位素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
廊环辐【2015】6号 |
2015.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