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5日 点击数: 4354 次有效性: 有效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为落实国家、省有关任务要求,结合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工作实际,2023年8月29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冀环规范〔2023〕1号,以下简称《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建立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规则和目录清单,以标准化促进行政许可规范化,推进建设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许可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许可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许可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许可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罚款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司发〔2024〕11号)要求,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省生态环境厅对2023年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动态调整,对《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的目录清单进行了修改,删除其中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两项行政许可事项。理由:已于202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删除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的规定。本次修改后,《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目录清单保留15项行政许可事项。
2024年7月31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冀环规范〔2024〕1号)。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冀环规范〔2023〕1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分为基准规则和目录清单两部分。
(一)基准规则部分
基准规则共18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裁量权基准适用范围。将全省具有生态环境行政许可职能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裁量纳入基准范围,实施标准化管理。考虑基层实际,同时规定各地也可以在本基准的基础上,作出有利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优化调整。二是规定了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及裁量标准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实际动态调整清单。三是细化了行政许可流程的主要环节。对行政许可中的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注销和撤销等程序均进行了细化说明,既适于行政机关掌握使用,又便于行政相对人监督。
(二)目录清单部分
目录清单共15个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省级审批13项、市级11项、县级1项。针对许可事项,从事项具体情形、行使层级、省级业务指导部门、法定审批时限、办件类型、核验内容、许可类型、许可证件名称、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
三、特点说明
1.与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号)相衔接,统一规范办理流程。
2.突出我省“放管服”改革成果,明确许可事项的具体情形,以及对应申报材料,进一步推进审批便利化。
3.充分考虑许可事项办理的全部情形,对证件办理中的变更、换证、补办、注销、撤销等程序均进行了细化说明。
4.倡导限时办结承诺,承办行政许可事项的部门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并向申请人作出限时办结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