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现场检查发布时间:2023年06月30日 点击数: 4168 次有效性: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
办案人员:金兆军、陈明亮
案例名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对廊坊郝彦社塑料加工点涉嫌倾倒废水案
案例类型:移交移送案
当事人名称:廊坊郝彦社塑料加工点
案情介绍: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对郝彦社塑料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加工点未生产,未办理任何手续,口头租用居民田地用于生产经营,现场共同负责人为郝彦社和吴亚超。该加工点现场有一个生产车间,车间内南侧存有一个长1.2米、宽0.8米、深2米砖制储水坑,水深约1米,坑内有一台水泵,将水抽送至车间西侧长5.5米、宽4.5米、深2.5米的1号渗坑内,水深约0.5米,水体表面漂浮大量悬浮物,水体颜色呈黄褐色;车间内北侧存有一个长1.8米、宽0.5米、深2米砖制储水坑,水深约1米,坑内污水溢出后自流至车间西侧长5米、宽4米、深2.5米的2号渗坑内,水深约1米,水体表面漂浮大量悬浮物,水体颜色呈乳白色;上述渗坑现场未见任何防渗措施。广阳分局委托河北润峰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5月4日和6日对厂区内渗坑污水分别进行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车间西侧车间西侧1号渗坑、2号渗坑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1、表4二级标准要求。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非特定行业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属于危险废物,编号为HW08 900-007-09。
案件处理结果:郝彦社塑料加工点倾倒废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广阳区分局将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后,已移交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立案查处。
典型意义:本案中,相关政府部门及时通报线索,有力控制污染扩散;公安机关靠前介入,及时固定证据、控制嫌疑人;生态环境部门采用技术手段,科学研判,周密筛查,有效追溯倾倒废物来源;环境执法人员高度警惕,认真负责,于细微处发现问题线索,精准适用法律,规范取证记录,保障程序合法;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巩固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的群众基础。通过多部门通力合作、高效配合、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