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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香河某塑胶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应急响应措施案

文章来源: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4日 点击数: 4941 次有效性:

香河某塑胶有限公司

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应急响应措施案

 

案例提供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办案单位: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案例名称:香河某塑胶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应急响应措施案

案件类型: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应急响应措施

当事人名称:香河某塑胶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2023年3月5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分表计电平台发现香河某塑胶有限公司数据异常,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压延机2条生产线和1台生产用燃气锅炉正在作业,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根据廊坊市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该公司在重污染天气二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停压延机3条生产线(共4条),停生产用燃气锅炉1台。经询问得知,该企业已经收到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通知》于3月4日16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解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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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结果:香河某塑胶有限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行为,首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压延机3条生产线(共4条),生产用燃气锅炉1台进行查封。其次违反了《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及《廊坊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廊坊市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三条执行标准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陆万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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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本案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对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查封(扣押)等措施予以严惩,对企业起到警示意义;企业应严格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境保护责任意识,认清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积极主动作为,保障各项管控措施落实见效。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强化责任担当,依法监管企业,确保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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