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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环办字〔2022〕18号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市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
为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冀环办发〔2021〕32号)、廊坊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预案评估修订的通知>的通知》(廊应急〔2022〕36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现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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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2年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高效、有序地做好辐射事故发生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准确地掌握情况,并按事故等级及时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相关职责,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版)》《廊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廊坊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发生的或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市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辐射事故主要指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故、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铀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
(6)相邻省市发生的核事故,已经或可能对我市空中、陆地、水体、大气、农作物、食品和饮用水产生影响时;
(7)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辖区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的事故;
(8)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 应急任务
1.4.1市生态环境局承担的应急任务: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决策部署,完成上级部门交办任务。
(2)负责辖区内生态环境系统辐射事故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辐射事故或接到辐射事故的报告并确认后,立即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对辐射事故进行分级,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3)发生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主动配合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环境辐射监测(分析)、取样、去污和去污后的监测等工作;
(4)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负责辖区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指导和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同时按规定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5)配合当地有关单位部门组织事故地区公众的撤离,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6)负责与当地公安、卫生健康、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市场监管等外部接口部门单位的联系;
(7)牵头制定、修订廊坊市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1.4.2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应急任务
组织制定或修订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同级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工作;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辐射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协助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并协助完成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业务工作、事故调查和影响评价。
1.5 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职责明确、反应迅速,全局统筹、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2.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级别,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市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l)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各等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参照《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中的规定。
3.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是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和指挥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开展应急响应行动,指导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成立现场组织与处置组、现场监测组、舆情信息组、案件侦破组、医疗救援组。
应急响应期间,现场组织与处置组负责指挥各专业组开展工作。
在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常态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一旦发生辐射事故,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图1.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1.1人员组成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市局辐射安全管理科、办公室、财务科、科宣科、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等科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3.1.2主要职责
(1)审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文本;
(2)决定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启动和终止;
(3)协调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指导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4)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市内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
(5)审定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的辐射事故报告;
(6)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3.2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1人员组成
办公室设在辐射安全管理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局辐射安全管理科、办公室、财务科、科宣科、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等科室和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3.2.2主要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组织制定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4)负责受理来自各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和其他部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等有关辐射事故信息的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下达的辐射事故应急指示,市生态环境局领导的批示、指令;
(5)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指令,具体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6)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7)发生辐射事故时,组织起草事故报告并提交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8)组织起草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3.3 现场组织与处置组
3.3.1人员组成
现场组织与处置组,由辐射安全管理科牵头,成员由辐射安全管理科、市辐射环境监测站、执法支队有关人员组成。
3.3.2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各专业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维护、辐射事故预测工作;
(3)根据情况临时确定警戒范围,疏散人员,指导公众应急防护;
(4)向市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现场情况;
(5)指导现场监测组制定监测方案;
(6)参与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计划的制定并协助实施;
(7)指导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恢复性监测工作;
(8)编制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和最终监测报告并提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9)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影响后评估。
3.4 现场监测组
3.4.1人员组成
现场监测组,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牵头,成员由市辐射环境监测站、各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的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
3.4.2主要职责
(1)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策和应急响应、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2)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确保各类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可靠运行,组织开展应急管理、监测、处置等相关人员的培训,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方案,报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3)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辐射监测和评价工作,向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阶段性报告;
(4)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处置后的辐射监测工作,组织制定核与辐射应急监测与评价预案,评估辐射环境状况,撰写最终监测报告并提交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5)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的搜寻工作。
3.5 舆情信息组
3.5.1人员组成
舆情信息组,由科宣科牵头,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环境信息中心相关人员组成。
3.5.2主要职责
(1)负责编写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
(2)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应对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编写舆情监测和分析报告;
(4)收集辐射事故相关信息,为应急领导小组研判及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5)编写舆情信息工作总结报告。
3.6 案件侦破组
3.6.1人员组成
案件侦破组,由辐射安全管理科、市辐射环境监测站、执法支队有关人员组成。
3.6.2主要职责
协助公安部门开展辐射事故现场警戒与封闭、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工作;协助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3.7 医疗救援组
3.7.1人员组成
医疗救援组由辐射安全管理科、市辐射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
3.7.2主要职责
协调卫生健康委,由相关医院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受辐射损伤的人员或受到放射性污染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廊坊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一般辐射事故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负责应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指令,或市内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部门、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等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后,属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立即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并按省生态环境厅指令做好应急响应工作;属较大辐射事故的,立即启动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响应程序,并在2小时内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属一般辐射事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启动本局应急响应程序,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在指定地点集合,按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应急工作。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由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在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迅速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等应急响应工作;较大辐射事故由市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赴现场,在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一般辐射事故由市局派驻工作组指导和协调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公安、卫生健康、发改、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或单位、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畅通、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较大辐射事故的指挥和联络工作,综合协调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辐射事故单位和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接口与行动。
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3)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4)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域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6)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当现场检查发现发生以下事故或情形时,应当及时与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进行协调:
(1)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需要对辐射事故现场进行安全保卫的,与公安部门进行联系;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伤害的,与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进行联系;
(3)其他需要进行协调情形的。
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应积极配合市局做好较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参照市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进行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4.4 应急监测
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是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重要环节。当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现场监测组应立即处于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1)应急监测的启动
现场监测组接到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后,应根据事故性质、等级和实际情况,立即下达监测任务,根据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计划和实施流程前往监测现场。必要时按照“就近、方便、高效、快捷”的原则,协调具备辐射检测能力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进来,充实现场辐射监测能力量,弥补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同时要求相关人员和设备第一时间进入辐射事故现场,对现场开展巡测,确定安全和非安全区域,减少辐射对周围人员的伤害,等待其他救援力量的到来。
(2)污染范围标志
若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应尽快调用距离事故现场最近的辐射监测设备第一时间进入现场,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并对污染区域进行标志,确定污染范围,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数据记录与报出
监测(分析)数据要详细记录,及时整理、汇总并编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 安全防护和现场处置
辐射事故现场组织与处置组,根据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特点,提出现场工作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要求,并根据事故性质和特点,开展公众防护和现场处置工作:
(1)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应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特点,对辐射事故进一步采取临时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放射性污染事故蔓延和事故的再次发生,减少事故损失;
(5)必要时,组建现场处置专家组,对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评估和修订;
(6)组织各应急技术支持组,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监测、处置支援;
(7)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进一步提出安全防护措施;
(8)根据辐射环境监测结果和其他因素,提出现场处置终止的建议。
5.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措施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现场监测组及各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协同开展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应急措施;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5.3 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各组在一周内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两周内向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6.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提出辐射事故应急项目资金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纳入市生态环境局资金预算计划,由财务科组织协调。
6.2 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单位制定并实施应急响应配置设施标准和实施计划。应急设备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研究与开发工作;
(4)积极组织、指导并监督各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及廊坊市辖区内的各核技术利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衔接,确保辐射事故发生时,各项应急工作能及时有效展开。
7.附则
7.1本应急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2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或有关职能部门发生变化时,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7.3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由市生态环境局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备案。各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市局备案。
7.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同时作废。
8.附录
附录1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
办公室主要成员
一、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彭建辉 局党组书记、局长 一级调研员
副组长:高旭民 二级调研员
成 员:董 娟 四级调研员 核总工
王 铭 辐射科科长
张金辉 办公室负责人
孙颖男 财务科科长
杨生亮 科宣科科长
郑敬青 辐射站站长
黄荣举 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卢艳丽 宣教中心主任
张 杰 信息中心主任
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王 铭 18033666506
成 员:黄荣举 13784788815 刘 燕 13582642655
杨生亮 15903169055 郑敬青 18632619669
卢艳丽 13722611114 李文辉 18233633768
张 杰 13932639321 白国清 18903260880
李 娟 15631618888 曹本英 13784828807
尹胜凯 18630682533 陈诗萌 18731688566
羊加国 13903169812
附录2
辐射事故应急通知程序
辐射事故应急通知程序是辐射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过程,规定了应急启动过程中每个应急人员通知(或受通知)的责任(或行动),必须自觉遵守。
1.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负责(或制定人员)通知小组其他人员、有关县(市、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接到辐射事故应急指令后,应立即召集成员集合待命。
3. 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通知程序可制定自身更为详细的内部通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