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2日 点击数: 11859 次有效性: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关于委托县级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关于县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体制改革实际,现将行政处罚权委托各分局行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二、委托范围和权限
(一)各分局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接受举报、现场检查、受理信访、领导批办、上级机关转办等)直接立案查处。
(二)各分局按照法定程序以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办理程序
各分局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不变,需要加盖公章的行政处罚相关文书须经各分局主要领导签字后,提交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按程序加盖市局电子公章(用章规定另行通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应及时将行政处罚相关文书盖章,并尽快反馈至各分局,保证案件办理的时效性。
四、相关责任
(一)各分局在委托执法的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委托机关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并定期将行政处罚案件报委托机关备案。
(三)各分局及其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并严格遵照行政执法程序。渎职、失职、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分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执行备案制度和年终总结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季度结案的案件向市局法规与标准科备案。每年12月底前,各分局应将年度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总结材料报市局法规与标准科。
(二)局法规与标准科要加大对各分局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及其所属大队应加强对各分局行政处罚执法事项的稽查和检查,确保执法到位,做到无缝对接,并按职责办理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具体工作。
(四)此次委托事项不涉及廊坊开发区环保局,广阳区分局、安次区分局仍执行原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
(五)本通知规定的有关内容自2月1日起施行。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