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5日 点击数: 20682 次有效性:
2022年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根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督促全市核技术利用单位,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守法意识,完善辐射防护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
(一)核技术利用单位
以《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为核心,按照生态环境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对全市持证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运行与维护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与措施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维护情况。
(二)生态环境部门
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辐射安全监管责任情况等。
三、检查形式
监督检查分为以下两类: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一)日常检查
1、市级检查
一是市局辐射科会同辐射站配合生态环境部、省厅对国家、省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检查。二是辐射站负责对市发证核技术利用单位现场检查,对通过监管系统、在线管理平台等非现场方式发现的风险程度高、隐患问题突出的重点放射源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对射线装置单位采用“双随机”进行现场检查。
2、各县(市、区)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检查
各县(市、区)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日常检查,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一是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单位日常监管检查做到全覆盖。二是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移动探伤企业重点实施检查。三是检查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监测设备安装和使用情况。四是辖区内移动探伤源作业期间,年内至少现场检查一次。
(二)专项检查
按省生态环境厅安排,市局及各县(市、区)分局、廊坊开发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开展以下专项检查
1、对高风险移动放射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2、对乙级、丙级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3、开展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工作专项检查。
4、对2021年度新颁发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回头看”专项检查。
5、党的二十大前,配合开展全省辐射安全隐患大排查专项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要顺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切实增强核与辐射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落实属地责任,履行监管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落细。
(二)聚焦重点领域,严格监管执法。要依法从严监督检查,狠抓制度落实,对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实施“零容忍”。
(三)严格制度程序,规范监管行为。要严格落实制度程序,切实做到严慎细实规范监管,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监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