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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多地发布通告!严禁露天焚烧!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8日


永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和垃圾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全县秸秆、垃圾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全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二、对焚烧秸秆、垃圾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各乡镇(区、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焚烧秸秆、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四、对焚烧秸秆、垃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做好禁烧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点火行为。让我们共同携手、一起努力,杜绝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经开区:6691800

高新区:6651322 

刘  街:6591724

里澜城:6562086

三圣口:6551302

后奕镇:6541202

龙虎庄:6571303

永清镇:5693316

别古庄:6531206

韩  村:6517699

管家务:6525245

曹家务:6528078

养马庄专班:6574700

大辛阁专班:6502456

公安局:110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23107

 

 

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空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霸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对焚烧秸秆、垃圾,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秸秆、垃圾露天禁烧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维护我市大气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望广大群众严格遵守通告要求,杜绝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行为。

监督举报电话:

生态环境局 12369     

开发区       7213093

胜芳镇       7617542     

霸州镇       7212494

南孟镇       7291076     

煎茶铺镇    7415211

信安镇       7451093     

堂二里镇    5680601

扬芬港镇    7573042      

王庄子镇    7435619

岔河集乡    7311040      

康仙庄镇    7261290

东杨庄乡    7376040      

东段乡       7511003

裕华街道办 7215177    

辛章办       7538154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31011

 

 

 

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秸秆垃圾焚烧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杜绝各类火灾隐患,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及《文安县禁止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监督管理与问责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就严禁露天秸秆垃圾焚烧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生活垃圾等行为。

二、全县已实现红外线视频监控和治安视频监控全覆盖,一经发现焚烧行为,将自行监控锁定违法点火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的人员,由属地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对点火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乡镇、农场、经济开发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秸秆垃圾禁烧工作,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秸秆垃圾禁烧的村规民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者和农户。请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做好禁烧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点火行为,杜绝露天秸秆垃圾焚烧。

监督举报电话:

县生态环境分局:0316-5238358

文 安 镇:0316-5255200

左各庄镇:0316-5384125

大柳河镇:0316-5377240

滩 里 镇:0316-5104206

新 镇 镇:0316-5311198

史各庄镇:0316-5322155

兴隆宫镇:0316-5112224

赵各庄镇:0316-5062226

苏 桥 镇:0316-5308001

大围河乡:0316-5333467

大留镇镇:0316-5391088

德 归 镇:0316-5090007

孙 氏 镇:0316-5011128

李庄农场:0316-5286611

小务农场:0316-5392588

新桥农场:0316-8658056

黄甫农场:0316-5031057

界围农场:0316-5350311

智能装备产业园:0316-5288809

文安县人民政府

2023107

 

 

 

大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杜绝露天焚烧引发的火灾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禁烧工作有关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就严禁露天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杂草、落叶、生活垃圾等行为。

二、全县已实现红外线视频监控全覆盖,一经发现焚烧行为,将自行监控锁定违法点火人员,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镇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强化排查,对违法露天焚烧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具有其他情节的,同时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做好禁烧工作,积极监督举报违法点火行为。让我们共同携手、一起努力,坚决杜绝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共建美好家园。

特此通告。

 

监督举报电话:

旺 村 镇            5612991

平 舒 镇            5522869

南赵扶镇           2723266

大尚屯镇           5832608

北 魏 镇            5932152

广 安 镇            5950818

臧 屯 镇            5511668

权 村 镇            5788642

留各庄镇           5788604

里 坦 镇            5701538

经 开 区            3268888

公 安 局            110

大城县人民政府

202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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