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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分局线上专题普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7日

大厂分局线上专题普法--《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可以申请信用信息修复,注意事项如下:

一、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平台。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会逐级推送至“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级政府部门信息网站。

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和期限。

1.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2.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3.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4.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平台网站原则上不公示。

三、信用修复的主要方式。

1.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3.修复其他失信信息。

四、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2.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3.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五、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的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意见,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2.信用承诺书。

六、廊坊市所有线上线下信用修复及培训均为公益性质,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不良第三方机构误导,造成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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