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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 对某包装有限公司涉嫌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和 排污许可不符免予行政处罚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

对某包装有限公司涉嫌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和

排污许可不符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介绍

9月15日上午,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进行“一次清·大帮扶”行动中,对北京某包装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光氧催化一体机于近期升级改造为催化燃烧一体机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得到更高效处理,但其2020年4月申报的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中处理工艺未变更,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证排放污染物。

案件处理结果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对北京某包装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该公司在得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立即对固体污染源排污登记进行了变更。因该企业及时变更,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后更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充分考虑企业实情,认为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广阳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办法(试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对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践行《行政处罚法》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办法(试行)》首违不罚精神。本次对北京某包装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处理,是在维护法律严肃性前提下,赋予执法裁量中适度人性化考量的弹性空间,更加彰显执法温度。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守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以强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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