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6日
关于公布《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非辐射类
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减少市本级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加快推进“放管服”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确定的环评改革方向,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对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现将《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非辐射类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附后)予以通告。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控约束作用,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本通告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6日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非辐射类
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
一、国家、省规定或省环保厅委托由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针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2017年)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2015年第1号通告》中已下放的除外)。
三、三河市、霸州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执行;但本目录第一条、第二条中(一)所列项目环评文件由廊坊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四、廊坊市城区除第一条、第二条中(一)规定由廊坊市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以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别由安次区环境保护局、广阳区环境保护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河北廊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五、本目录最终解释由廊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