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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验收标准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1日

1、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

3、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4、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5、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6、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7、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

8、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9、利用处置过程产生不能自行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应与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合同。

10、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11、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

12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13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14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15、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16、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

17、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

18、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9、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20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环保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21、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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