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1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7日
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及时、高效、有序处置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确保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廊坊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廊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包括廊坊市城区水源地、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源地、三河市李秉全水源地、三河市泃河湾水源地、霸州城区水源地和霸州南孟水源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五)事件分级
根据《廊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分级标准并结合本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的实际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市环保局负责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地方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
发生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申请或实际工作需要,由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运输、建设、水务、农业、卫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
2、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环保、建设、水务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由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上级环保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级环保部门。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环保及相关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环保部门接到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接到已经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时,市环保局要及时通报相关县级环保部门。
对以下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政府接到市环保局或下级政府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经造成城区大面积停止供水事件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四级,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初判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对工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环保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防渗漏等形式防止对地下水及供水管网的污染;采取隔离、吸附、氧化还原、中和、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必要的生活和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力度,发挥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作用,根据需要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频次,及时掌握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及的范围、影响的程度和发展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饮用水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的饮用水的使用,防范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灾物资存放点及发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环保局立即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初判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市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2.了解事件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
3.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指导地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视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政府报告和提出申请。
7.指导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损害评估工作;
8.研究决定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9.组织开展事件调查。
(四)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保部门牵头,会同建设、水务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需要追责问责的经有关程序移交监察机关进行处理。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智能化和数字化。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或修订完成后15日内向市环保局备案。
(二)预案发布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组织发布实施,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八、附件
附件1: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分级标准
2: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预案体系、关系说明
4: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概况
附件1
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红色、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橙色、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三、较大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黄色、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四、一般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蓝色、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是处置本市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应急办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市环保局主管局长兼任。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和社会稳定组。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为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宣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及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永清县、固安县、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成。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参加。
主要职责:
一是收集汇总相关数据,及时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的地点及影响范围,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
二是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确定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三是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四是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五是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六是协调消防等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一是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事发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
二是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市卫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加。
主要职责:
一是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辅导;
二是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三是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四、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一是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
二是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三是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五、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一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
二是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三是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四是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
一是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三是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
附件3
预案体系、关系说明
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涉及本级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制定的《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方案)》和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制定的《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操作方案》。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预案体系。
《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廊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是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预案与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的《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直各相关部门制定的《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方案)》为主从关系;与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部门制定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操作方案》是母子关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4
廊坊市重点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
水源地概况
一、廊坊市城区水源地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通知”冀环控[2009]4号,廊坊市城区水源地现有28口取水井,主要供给廊坊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划分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水源井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范围,面积0.11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向四周外延500m的范围,面积18平方公里。
根据2017年监测数据显示,常规指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
二、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源地概况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通知”冀环控[2009]4号,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源地共有22口取水井,其中3口废弃,19口在用,主要供给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居民生活及生产用水。划分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水源井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范围,面积0.06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外边线为基线,向四周外延500m的范围,面积13平方公里。
根据2017年监测数据显示,常规指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
三、三河市泃河湾水源地概况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通知”冀环控[2009]4号,三河市泃河湾水源地共有3口取水井,主要供给三河市北城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划分了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水源井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范围,面积0.0085平方公里。
根据2017年监测数据显示,常规指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
四、三河市李秉全水源地概况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通知”冀环控[2009]4号,三河市李秉全水源地共有4口取水井,主要供给三河市南城区居民的生产生活用水。划分了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水源井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范围,面积0.0113平方公里。
根据2017年监测数据显示,常规指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
五、霸州市城区水源地概况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通知”冀环控[2009]4号,霸州市城区水源地共有17口取水井,其中4口废弃,13口在用。划分了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水源井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30m的范围,面积0.05平方公里。
根据2017年监测数据显示,除氟化物外,其他常规指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
六、霸州市南孟水源地概况
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通知”冀环控[2009]4号,霸州市南孟水源地共有24口取水井,其中8口废弃,16口在用。划分了一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水源井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50m的范围,面积0.17平方公里。
根据2017年监测数据显示,除氟化物外,其他常规指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