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9年02月02日
各相关企业:
日前,为落实差别化环境政策,加快我省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推动环保“领跑者”政策尽快落地,继省生态环境厅(原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联合印发《河北省推行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后,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出台了《河北省重点行业环保“领跑者”申报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冀环办发[2018]24号),该细则主要包括环保“领跑者”遴选原则,参加申报环保“领跑者”企业的基本要求,企业参选申报总体要求,环保“领跑者”申报、遴选时间安排,全省首批环保“领跑者”名单确定,工作保障和投诉、意见反馈等内容。
对于取得环保“领跑者”荣誉的企业,可享有如下支持政策:
1、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期间,在确保符合环境管理要求和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不列入停(建)限产清单。
2、在其新建、改建、扩建高科技、新技术、低排放项目时,自身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企业。市级行政区域内,其他可替代总量指标优先安排环保“领跑者”称号企业建设项目使用。
3、对环保“领跑者”企业,建立省级“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实施定向帮扶和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一批遴选行业为:水泥、钢铁、玻璃、焦化、垃圾发电、碳素生产及供热发电。
《河北省重点行业环保“领跑者”申报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冀环办发[2018]24号)文件下载地址:
1、http://hbepd.hebei.gov.cn/(或百度搜索“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2、http://www.lfhbj.gov.cn/(或百度搜索“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欢迎我市符合遴选条件的企业主动参与,积极申报!
联系人:贾春雨 刘海燕 联系电话:0316-2012613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