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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情况说明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2日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情况说明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评函〔2018〕1543号)通知要求,明确我市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申领、变更或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申领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原省版申请表)

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平台下载):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等相关材料可暂不提交;

3.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要求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环保备案手续;

5.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

4.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5.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延续排污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

4.排污许可证到期前1年内合法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原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明确监测周期为1年以上的污染物,监测结果有效即可),应包含企业执行标准中所有需监测、检查或确认事项和根据监测结果推算的重点污染物年排放量;

5.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6.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的企业,暂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同时向排污单位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告知单。待分类管理名录更新以后,再列入发证范围。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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