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关于2016年12月12日-12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12月12日-12月16日对2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1月11日-2017年1月19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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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12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永清高科技阳光农业产业示范区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 | 廊环验【2016】22号 |
2 | 关于永清高科技阳光农业产业示范区2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二期)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 | 廊环验【2016】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