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4日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7年1月9日-1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1月9日-1月16日对4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2月14日-2017年2月20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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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9日-1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河北东渡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岩棉板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 | 廊环验【2017】1号 |
2 | 关于河北省高速公路廊坊北三县管理处密涿支线诸葛店至段甲岭段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 | 廊环验【2017】2号 |
3 | 关于香河天易铝窗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平方米铝窗及幕墙生产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 | 廊环验【2017】3号 |
4 | 关于廊坊会徕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年产300kt新型高清洁甲醇汽油项目(阶段验收)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 | 廊环验【201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