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9日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7年3月20日-3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7年3月20日-3月24日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7年3月29日-2017年4月4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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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3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文安县洁绿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左各庄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一期)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 | 廊环验【201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