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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泰达塑胶制品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被处罚者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行政处罚下达日期处罚内容执行情况
霸州市泰达塑胶制品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中第一项的规定2020年10月20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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