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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泰达塑胶制品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被处罚者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下达日期
处罚内容
执行情况
霸州市泰达塑胶制品厂
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执行标准中第一项的规定
2020年10月20日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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