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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实施20天 有些工地仍纵霾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记者日前从市大气办获悉,面对从11月1日已经开始实施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的严厉控制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我市有些建筑施工工地仍然存在裸露土地不苫盖、土方作业不抑尘、渣土运输车带泥上路等违法违规问题。仅11月1日至20日的20天时间里,生态环境部和市“双联办”在检查中就出现类似问题110多个。有个别工地多次发生类似问题,仍不改正也没有得到有关部门严厉处罚。

据悉,随着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不断深化,扬尘污染问题逐步突显。为切实解决扬尘污染防治问题,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事项,遏制扬尘污染。

裸露土地扬尘有了责任人。“裸露土地由于数量多、分布散,一直是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专家介绍说,针对这一难点,河北省人大在调研基础上,分别就各种情况下的裸露土地防治扬尘污染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同时对暂不开发的裸露土地防尘措施提出了要求。《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市政河道以及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其中,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城镇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空闲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建立施工“黑名单”制度。“《决定》增强了扬尘污染防治的‘刚性’。”相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说,《决定》既明确了责任,细化了任务,又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监管措施,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比如在强化执法监管上,《决定》提出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建设施工“黑名单”制度等。《决定》规定,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信用记录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对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扬尘污染治理表现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列入守信名单,给予评优表彰;在日常监管中,优化抽检和检查频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等便利。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列入失信名单,通过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及本部门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布;通报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等,对其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未采取措施被处罚且拒不改正者可按日计罚。“在法律责任方面,《决定》对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延伸和细化。”专家介绍说,比如增加了按日计罚的有关规定。《决定》第三十一条明确了按日计罚的相关规定,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物料堆放未依法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等行为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处罚额度最高可达二十万元。记者在《决定》中看到,针对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在线监测设施以及运行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处罚额度可高达二十万元。此外,《决定》还细化了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在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物料堆放、码头作业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专家表示,《决定》的出台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档升级提供了法治保障。河北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将严格执行《决定》,强化督查检查和暗查暗访,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扬尘污染问题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的,停止企业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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