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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大气办市环保局要求进一步加强 乡镇空气站管理工作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1日 点击数: 10440 次有效性:


我市90个乡镇空气站目前已运行4个多月,依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乡镇空气站的运行管理属于市级监测事权,运行安全和后勤保障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当地乡镇政府负责。按照《廊坊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乡镇小型空气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市大气办近日下发《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空气站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乡镇空气站继续强化运行管理。

《通知》要求,要切实做好监测保障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在运维公司配合下对辖区内乡镇空气站点开展一次摸排检查工作,对各站点的空气站运维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供电保障问题、空气站管理及运维人员出入问题、乡镇政府及所在单位配合问题及其他方面的问题全面核查,对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责成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整改。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辖区各乡镇政府确定2名责任心强的干部负责乡镇空气站安全保障工作,配合运维公司做好空气站运维工作,积极、主动地与相关运维公司运维人员进行工作对接、沟通,并协调监测站点所在单位,为运维人员全天候进出站点、进入相关区域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日常工作中,对运维人员提出的合理需求及需要协调、解决的各种问题,要积极主动给予全力支持、全力解决。保障当地空气站电力供应、站房出入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处理到位,确保空气站24小时运行稳定。人员名单于5月18日前反馈至廊坊市环境监测站。

要严禁人为干扰监测数据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各乡镇要严格认真落实关于空气质量监测站强化管理的各项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人为断电、人工遮挡、堵塞采样装置、站房半径20米范围内喷淋、擅自遮盖或转动室内(外)监控设备、非运营管理人员擅自进入空气自动站室内(房顶)操作设备、采取妨碍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运维人员和检查人员进入现场开展正常运维和检查以及其他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等行为的发生。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存在人为干扰行为的点位监测数据判为无效,将所涉日期的监测数据按该点位当月历史最高值代替后重新排名,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要严格履行运维、审核和质控要求。运维单位要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做好乡镇空气站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生产、数据审核和质量管理工作,维护监测设备采样系统、视频系统、数采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处理相关监测异常和数据异常情况,确保空气站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运维单位日常运维工作接受市环保局及各分局的监督。要切实加强乡镇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压实责任,督促各乡镇切实落实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措施,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乡镇空气质量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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