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7日 点击数: 6600 次
廊坊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6年6月20日-6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6月20日-6月24日对1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6月27日-2016年7月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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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0日-6月24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正兴集团廊坊车轮有限公司年产500万套汽车车轮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意见 | 廊环验【2016】11号 |